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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興支聯會 > 見證和分享 > Wiki 頁面 > 歸信者洗禮  

歸信者洗禮

洗禮的條件
歸信者接受洗禮前,必須:
1. 符合教義和聖約20:37「再者,以誡命的形式,賜給教會有關洗禮的方式—所有那些在神前謙抑自己,渴望接受洗禮,帶著破碎的心,和痛悔的靈前來,在教友面前證言他們已確實悔改他們的罪,願意承受耶穌基督的名,決心事奉祂到底,並且由他們的行為,確實顯示出他們已接受赦免祂們的罪的基督的靈的那些人,就以洗禮接納他們加入祂的教會。」中的指示,訂立洗禮聖約的各項規定。這些規定包括悔改他們的罪,願意承受基督的名,承諾全心愛神,事奉神,並遵守祂的誡命。
2. 對耶穌基督和祂的福音具有堅定的見證,包括具有足夠的信心和了解,能繼續成為忠信的教友。
3. 上完所有傳教士課程。
4. 出席主日聚會,並感受到與教友合而為一。
5. 經全部時間傳教士地區領袖面談,認為配稱接受洗禮,並樂意接受教友的責任。
6. 與主教會面(並非做洗禮面談)。

未成年的孩子,只有經過養育的父母(或其中一方)或法定監護人的同意,而且當地領袖有相當的理由相信這個孩子了解洗禮的聖約,並盡力藉著服從福音(包括忠信地參加教會聚會)來遵行該聖約時,才可以受洗。 已婚者若無配偶同意不能受洗。
正考慮或已接受變性手術者不能受洗。已接受選擇性變性手術的人若與傳道部會長面談,或與傳道部會長指派的一位聖職領袖面談,並被認為配稱;則可受洗。但不可以接受聖職或得到聖殿推薦書。

洗禮面談
全部時間傳教士的地區領袖通常與準歸信者作洗禮面談。地帶領袖則與地區領袖教導的人面談。
歸信者的定義(1)9歲或9歲以上之人的洗禮,及(2)年滿8歲;但父母都不是教友的兒童的洗禮。被開除教籍或除名後又經由洗禮重新加入教會的前任教友,不算是歸信者。傳教士不可和他們作洗禮面談(由傳道部會長或他授權之一位聖職領袖)。

準歸信者若有下列情況,必須在受洗前得到傳道部會長的授權:
1.曾經接受、執行、鼓勵、資助或安排墮胎者。
2.正與人同居者。
3.曾犯嚴重罪行者【除非總會會長團許可,否則曾犯謀殺或坦承謀殺(即使私下向聖職領袖承諾)的人不得受洗。】
4.同性戀的違反者。
5.正考慮或曾經接受變性手術者。
在這些情況下,傳道部會長主持一個徹底的面談。如果他發現當事人已經悔改並且配稱就簽發洗禮紀錄表。除非當事人還在與人同居,否則必要的話,傳道部會長可以授權他的一位副會長,支聯會會長團的一位或成員或主教/分會會長來主持這項面談。每一個面談都需要傳道部會長個別授權。
每位準歸信者在受洗前都需要見過主教/分會會長。
簡單說受洗者應具備以下條件:
1.上完慕道友標準課程,並且要對救主有見證。
2.慕道友經常和與之交誼的教友聯絡。
3.參加教會聚會,次數不重要,重要的是是否有與聖徒同國的感覺。
4.與教友熟識和諧,參與活動並有歸屬感。
5.與主教/分會會長會談。
6.指派家庭教導教師/探訪教師給慕道友。
7.慕道友在上課時和交誼時期,就請他介紹慕道友。
8.如可能慕道友在自己受洗前,已參加過洗禮會。
9.準歸信者已通過洗禮面談;悔改並答應愛神,遵守祂的誡命全心事奉神
邀請準歸信者的親戚,朋友參加洗禮會。

上次修改日期 2009/4/29 12:36 ,修改者 李建邦